疫情当前,各地正在全力以赴,争分夺秒与疫情做斗争,在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加油鼓劲的同时,我们也要看到,一些地方和机构在发布患者相关信息,特别是寻找密切接触者和交通工具同乘人员时,过多且不必要地发布了与患者个人隐私密切相关的信息,这样的信息将患者的个人隐私完全暴露于公众和媒体之中,实际上给患者和家人都带来了二次伤害。因此,如何在与疫情做斗争时,最大限度保护患者隐私,保护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?
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,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,中央网信办9日公开发布《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》,明确为疫情防控、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,不得用于其他用途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,不得公开姓名、年龄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。
通知要求,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,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授权的机构外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、疾病防治为由,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按其规定执行。
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,坚持最小范围原则,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、疑似者、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,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,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。
通知明确,为疫情防控、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,不得用于其他用途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,不得公开姓名、年龄、身份证号码、电话号码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,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,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。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,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,防止被窃取、被泄露。
通知称,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积极利用大数据,分析预测确诊者、疑似者、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流动情况,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。
此外,通知还提出,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、使用、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,可以及时向网信、公安部门举报。网信部门要依据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,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、使用、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,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;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。
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应该是与社会利益、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,同时又直接与个人名誉、尊严直接相关的这部分个人信息。用个人信息来有效追踪疫情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,并不涉及个人隐私,只有后续的个人信息滥用行为才会对个人隐私有损害。合理使用并不会对个人造成危害,相反会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,有利于社会治理安定,这次疫情快速扩赛的情况下,利用大数据追踪疫情与人群接触史 并不侵犯个人隐私,还可以有助于疫情尽快控制。